事项名称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审批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1年)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审批对象 |
生产经营单位 |
实施主体 |
区安全监管局 |
办理条件 |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告知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所需材料 |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电子版,以及文本文件各1份; 3.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评审的综合意见,并附专家签字的名单; 4.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经正式批准实施的证明材料(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发布文件); 5.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脚本、演练照片及演练评估报告。 |
收费标准 |
该事项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昌平区广电大厦309室 |
办理时间 |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
联系电话 |
69726107 |
监督电话 |
69706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