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事项名称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
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第五条: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
审批对象 |
法人 |
实施主体 |
区安全监管局 |
办理条件 |
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核、复核、审定、颁发资质证书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所需材料 |
1.申请单位简介;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8.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9.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10.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 |
收费标准 |
该事项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昌平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中心三层大厅:11号 |
办理时间 |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
联系电话 |
60718064 |
监督电话 |
69706133 |